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朱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地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韓世祺律師 卓家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沛頌 住臺北市○○區○○路○段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