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鴻吉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婉廷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鳴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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