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瑞娟(JUEI CHUAN TSENG)
曾連玉惠(FAYE TSENG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氏信託基金、吳鴻林間因99年度訴字第710 號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