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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0號

許可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真李家慧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瑞娟(JUEI CHUAN TSENG)

曾連玉惠(FAYE TSENG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氏信託基金、吳鴻林間因99年度訴字第710 號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伍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