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運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悅娟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進
- 複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清榮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