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陳杰正
- 原告王俊傑
- 被告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人立原名:廖學.、立陽成有限公司法人、胡文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原 告 王俊傑 王維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 被 告 立陽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文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複 代理人 巫宜樺 被 告 宏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教程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蔡新標 王新炳 黃文洋 蔡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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