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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告
王俊傑
原告
王維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
被告
立陽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胡文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宜樺
被告
宏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教程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蔡新標

      王新炳

      黃文洋

      蔡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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