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公眾聯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