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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貳萬捌仟元,並已繳納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嗣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伍佰貳拾壹萬元(見本院卷第39頁),應徵裁判費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尚欠裁判費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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