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介輔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貳萬捌仟元,並已繳納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嗣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伍佰貳拾壹萬元(見本院卷第39頁),應徵裁判費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尚欠裁判費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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