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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

返還墊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柯鐙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柒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或同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而縮小在清算範圍內,此觀公司法第25條規定自明。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再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條第2項復有明文。故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其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廢止登記,依上開說明,被告即應行清算,惟迄未進行清算程序,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民事庭99年5月31日北院隆民科明字第099000728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68頁),是以本件應以唯一股東乙○○即為清算人,原告在本件訴訟以乙○○(原名柯鐙鏜)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並無違誤;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9月24日與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合作辦理銷售點服務業務即信用卡收單業務,約定被告為伊之特約商店,得接受信用卡持卡人簽帳消費,消費帳款則由伊先行墊付後向發卡銀行整批清算,再由發卡銀行向持卡人請款,並約定持卡人於購物發票或收據上記載之消費內容,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勞務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應由被告自行處理,若損及伊權益時,被告應負責賠償;另如伊已為給付而被告提示之簽帳單有持卡人對簽帳單所表示之交易有爭議,或對物品之品質、交貨、金額或提供服務之品質有爭議等情事,被告同意無條件返還已墊付之款項,伊亦有權不先經通知而自被告之帳戶中扣除或請被告立即支付該款項。詎自92年6月6日起持卡人簽帳消費,對被告提供服務之交易共44筆有爭議,致向發卡銀行請款時遭拒,依系爭約定書第23條第㈡款之約定,被告應無條件返還已墊付之款項。然其往來帳戶並無足額存款可供扣抵,被告合計應返還新臺幣(下同)499萬7,9 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系爭約定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商店明細一覽表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約定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99萬7,9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原墊金額      │
│(新臺幣)  ├───────┬─────┤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              │
├──────┼───────┼─────┼───────┤
│①38,000元  │自92.6.10起至 │5%        │3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②673,200元 │自95.11.10起至│5%        │673,2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③150,000元 │自95.12.19起至│5%        │15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④150,000元 │自95.12.20起至│5%        │15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⑤330,000元 │自95.12.25起至│5%        │33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⑥20,000元  │自96.1.26起至 │5%        │2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⑦150,000元 │自96.9.12起至 │5%        │15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⑧150,000元 │自96.9.12起至 │5%        │15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⑨150,000元 │自96.9.19起至 │5%        │15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⑩150,000元 │自96.10.17起至│5%        │15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⑪91,900元  │自97.3.19起至 │5%        │91,9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⑫91,900元  │自97.3.19起至 │5%        │91,9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⑬180,000元 │自97.3.28起至 │5%        │18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⑭20,000元  │自97.3.28起至 │5%        │2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⑮180,000元 │自97.3.31起至 │5%        │18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⑯10,000元  │自97.5.2起至清│5%        │10,000元      │
│            │償日止        │          │              │
├──────┼───────┼─────┼───────┤
│⑰55,000元  │自97.5.5起至清│5%        │55,000元      │
│            │償日止        │          │              │
├──────┼───────┼─────┼───────┤
│⑱110,000元 │自97.5.12起至 │5%        │11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⑲48,000元  │自97.5.12起至 │5%        │4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⑳48,000元  │自97.5.12起至 │5%        │4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㉑58,000元  │自97.5.14起至 │5%        │5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㉒58,000元  │自97.5.14起至 │5%        │5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㉓48,700元  │自97.5.14起至 │5%        │48,7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㉔58,000元  │自97.5.27起至 │5%        │5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㉕52,200元  │自97.5.16起至 │5%        │52,2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㉖38,000元  │自97.5.16起至 │5%        │3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㉗58,000元  │自97.5.16起至 │5%        │58,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㉘5,800元   │自97.5.16起至 │5%        │5,8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㉙55,000元  │自97.6.11起至 │5%        │55,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㉚15,000元  │自97.7.29起至 │5%        │15,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㉛170,000元 │自97.7.29起至 │5%        │17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㉜100,000元 │自97.8.5起至清│5%        │100,000元     │
│            │償日止        │          │              │
├──────┼───────┼─────┼───────┤
│㉝40,000元  │自97.8.19起至 │5%        │4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㉞86,892元  │自97.8.21起至 │5%        │86,892元      │
│            │清償日止      │          │              │
├──────┼───────┼─────┼───────┤
│㉟40,000元  │自97.8.26起至 │5%        │40,000元      │
│            │清償日止      │          │              │
├──────┼───────┼─────┼───────┤
│㊱256,868元 │自97.9.1起至清│5%        │256,868元     │
│            │償日止        │          │              │
├──────┼───────┼─────┼───────┤
│㊲128,434元 │自97.9.2起至清│5%        │128,434元     │
│            │償日止        │          │              │
├──────┼───────┼─────┼───────┤
│㊳256,868元 │自97.9.2起至清│5%        │256,868元     │
│            │償日止        │          │              │
├──────┼───────┼─────┼───────┤
│㊴128,434元 │自97.9.2起至清│5%        │128,434元     │
│            │償日止        │          │              │
├──────┼───────┼─────┼───────┤
│㊵47,742元  │自97.9.4起至清│5%        │47,742元      │
│            │償日止        │          │              │
├──────┼───────┼─────┼───────┤
│㊶260,000元 │自97.9.4起至清│5%        │260,000元     │
│            │償日止        │          │              │
├──────┼───────┼─────┼───────┤
│㊷80,000元  │自97.9.4起至清│5%        │80,000元      │
│            │償日止        │          │              │
├──────┼───────┼─────┼───────┤
│㊸80,000元  │自97.9.4起至清│5%        │80,000元      │
│            │償日止        │          │              │
├──────┼───────┼─────┼───────┤
│㊹80,000元  │自97.9.8起至清│5%        │80,000元      │
│            │償日止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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