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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聯英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聯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英公司)於民國98年5 月27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8年6月2日起至99年6月2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利息依年息4.3%計付,嗣後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伊新公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015%計算之(現即為年息4.25% );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㈡嗣被告聯英公司分別於98年9月30日、10月2日、10月14日及12月2日開立借據向伊借款250,000元、200,000元、1,000,000元及5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自98年9月30日起至99年3月31日止、自98年10月2日起至99年4月2 日止、自98年10月14日起至99年4月14日止,及自98年12月2日起至99年6月2日止,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㈢詎被告聯英公司於99年4月2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 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結欠本金1,487,48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丙○○、乙○○既為各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9.03.31│      │自99.05.01起至清償日止│
│1 │   237,485元│起至清償│ 4.25%│,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4.02│      │自99.05.03起至清償日止│
│2 │   200,000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4.14│      │自99.05.15起至清償日止│
│3 │ 1,000,000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4.02│      │自99.05.03起至清償日止│
│4 │    50,000元│起至清償│ 同上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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