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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166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財管字第166號

聲請人
磐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益森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在琦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李在琦除戶戶籍謄本及身為被繼承人李在琦債權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李在琦(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 (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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