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朱有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朱有智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代理人 黃泳綸 送達代收人 朱有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