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朱有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泳綸
- 送達代收人
- 朱有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