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育群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亨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陸萬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尚欠新臺幣伍拾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