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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7號

原告
正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參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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