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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炎鑫
被告
陳佳禕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告
劉聖民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複代理人
莊健平律師
被告
王潤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告
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朝銘律師
被告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士曼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代理人
邱靜芳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郁翔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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