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原 告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吳典倫律師 被 告 仝清筠 黃靜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以國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