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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 原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仝清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原   告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吳典倫律師 被   告 仝清筠 黃靜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以國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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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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