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回證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 頁)。而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是原告仍應依原裁定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本院卷第36頁背面),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