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原告
李坤鎔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回證在卷可考(本院卷第9 頁)。而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後,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是原告仍應依原裁定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本院卷第36頁背面),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