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8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889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項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此觀同法第483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伊新臺幣(下同)50億元,並回復原狀。惟抗告人於起訴狀未表明請求相對人回復至何原狀,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自不合程式;經原法院以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5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2萬2,000元,而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㈠請求回復至何原狀之聲明。㈡補繳裁判費3,422萬2,000元。核上開命補正事項,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揆諸首開說明,應不得抗告。雖原法院書記官於原裁定正本上誤載為「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語;惟訴訟事件得否上訴或抗告,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判決或裁定正本上有無記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25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裁定既屬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表明依法僅先聲明另行補充理由云云,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88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