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侯貞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15號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1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萬10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0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