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柒仟貳佰零貳萬玖仟叁佰壹拾元(計算式:111,952,690 +( 427,555,076 ×0.37440 )=272,029,310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