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原 告 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黃昭仁律師 被 告 李明順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