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 原告
- 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銘
- 訴訟代理人
- 莊涵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仁律師
- 被告
- 李明順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雅莘律師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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