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原 告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浩 被 告 陳培仁律師即張秀政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張益周 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律師 被 告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青 被 告 張修明 張雨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孔華 備註: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秀青已於99年10月31日終結破產程序,本院應對被告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張秀青之戶籍地為送達,誤對張秀青之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為送達,有送達不合法,故再開本件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