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
- 上訴人
- 鍵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發
-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清發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貳萬陸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