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春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春華 林家茂 陳昭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