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春華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茂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穩鼎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