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原 告 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鄭馨芝律師 周明添律師 被 告 王平芬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洪至呈原名洪志修.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