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王平芬、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凱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平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旭日蜂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