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起訴狀僅有李志成律師之簽名及林昇格律師委任李志成律師之委任狀,未有原告委任林昇格律師之委任狀,是林昇格律師是否受原告代理起訴,仍有疑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原告委任林昇格律師之書狀,逾期未提,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