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俾便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 ㈡提出被告MC DOS INTERNATIONAL B.V.於荷蘭國之設立登記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