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MC DOS IN. 法定代理人 F.J.J. H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被告於荷蘭國之設立登記資料(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於荷蘭國之設立登記資料,原告已於100年1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迄未提出。茲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00年6月8日來函表示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無法送達起訴狀、開 庭通知等文書,故被告公司是否確實存在、被告公司是否經合法設立而有當事人能力等節,已有疑義,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告於荷蘭國之設立登記資料(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