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原 告 杜恒芬 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律師 被 告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簡月霞 被 告 杜恒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附表1所示即股 數總計為4065股,票面金額均為1萬元之股票為其所有,且被告 杜桓誼應將上開所列之股票返還並過戶登記予原告,故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65萬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 求被告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杜桓誼應將印章返還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按非財產權訴訟,係指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16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萬4240元,原告僅繳納36萬9720元,尚欠1萬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