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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

原告
杜恒芬
訴訟代理人
汪倩英律師
被告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簡月霞
被告
杜恒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胡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附表1所示即股數總計為4065股,票面金額均為1萬元之股票為其所有,且被告杜桓誼應將上開所列之股票返還並過戶登記予原告,故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65萬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告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杜桓誼應將印章返還予原告,核屬財產權訴訟(按非財產權訴訟,係指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該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16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4240元,原告僅繳納36萬9720元,尚欠1萬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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