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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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