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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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