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