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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告
羅邦亮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告
陳凱婷
被告
賴靜慧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告
吳秋玉即金國花檳榔.
訴訟代理人
陳慈懿
被告
謝良琦

      賀淑仁

      張賴貴美即二手王精品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備註:請原告提出被告謝良琦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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