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羅邦亮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 被 告 陳凱婷 賴靜慧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吳秋玉即金國花檳榔. 訴訟代理人 陳慈懿 被 告 謝良琦 賀淑仁 張賴貴美即二手王精品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孔華 備註:請原告提出被告謝良琦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