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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恆青
被上訴人
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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