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歐長河等94名詳附件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伍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