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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歐長河等94名詳附件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伍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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