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3 萬6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