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3 萬6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