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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原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被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被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檢附繕本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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