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貞季律師
- 被告
-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民
- 被告
-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進
- 被告
-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民
- 被告
-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群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檢附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