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三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偵詠有限公司、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