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22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仟零玖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