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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本院於99年7月29日所為之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22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嗣撤回部份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暫推估上訴人將於今年底返還房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零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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