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本院於99年7月29日所為之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22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嗣撤回部份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暫推估上訴人將於今年底返還房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零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