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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兆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志恆建設有限公司、陳金富、周弘綱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 25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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