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志恆建設有限公司、陳金富、周弘綱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 258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