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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甲○○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以被上訴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四小段656 地號土地起訴時最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2,692 元為據,按上訴人建物占有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為:122,692 元×53㎡= 6,502,6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業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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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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