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 訴 人 高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64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貳萬肆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