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McCall International (95)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慧Chan .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 被告
-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凱
- 被告
- 洪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壹萬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