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百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森豪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門子醫療器械私人有限公司(SIE-MENS MEDICAL INSTRUMENTS PTE. LTD.)間請求給付貨款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按被上訴人起訴時即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臺灣銀行賣出新加坡幣即期票據匯率為二二‧八八計算(參見原證一),折合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