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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橋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陸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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