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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譽得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原住臺北.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雖以其預產
期將至,無法到庭,但被告仍得委請他人到庭或提出具體答
辯,故應認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任開發國內
信用狀約定書第23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譽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譽得公司)邀
同被告戊○○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訂借開發國內信用
狀貸款2筆,各於民國98年8月27日及同年11月9日向伊訂借
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各約定契
約期間自98年8月27日至99年8月27日及自98年11月9日至99
年11月9日止,各於每月27日、9日繳付墊款利息,利率均按
伊規定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
利率2.75%計算,並於伊規定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
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2年期定期儲蓄
(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利率計算,被告倘不依
期履行,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依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伊轉列催收款項之墊款利率加年利率1%(該
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4.
845%,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或
上開遲延利率20%固定計算。詎料被告譽得公司繳納本息分
別至99年4月27日及同年4月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據委任
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第12條及放款借據第11條約定,伊得
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約定書及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
約金。譽得公司計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等迄未給付應立即清償,而戊○○、乙○○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提出
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2份、貨款全部查詢單及利率查
詢單(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譽得公司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
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尚
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
相符,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
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
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譽得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
,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戊○○、朱信茂為連帶保
證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
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編號│ 債權金額 │利 息│ │
│ │(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 │ 計算期間 │利 率│率 │
├──┼─────┼───────┼───┼─────────┤
│ │ │ │ │ │
│ │ │ │ │自99年4月27日起至 │
│ │ │自99年4月27日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1 │4,785,140 │起至清償日止 │4.845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 │元 │ │% │利息10%,超過6個 │
│ │ │ │ │月以上者,按左列利│
│ │ │ │ │息20%計算。 │
├──┼─────┼───────┼───┼─────────┤
│ │ │ │ │自99年4月9日起至清│
│ │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 │
│2 │4,707,407 │自99年4月9日起│4.845%│以內者,按左列利息│
│ │元 │至清償日止 │ │10%,超過6個月以 │
│ │ │ │ │上者,按左列利息20│
│ │ │ │ │%計算。 │
├──┼─────┼───────┴───┴─────────┤
│合 │9,492,547 │ │
│計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