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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