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謝玉璿
- 原告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楊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玉璿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慧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謝玨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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