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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茹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8 日下午2 點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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