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 告 乙○○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李姝蒓律師 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拾萬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叁拾萬元,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鈞婷